憲章與公約

「本聯盟各成員國,皆有和睦共處之願望,決心保障各成員國多元文化的理念,並力求進一步的合作,以促進微型國家之間的發展及進步,因此同意此宣言。」

《微型國家聯盟宣言》

《微型國家聯盟憲章》

第一章 宗旨

一、微型國家聯盟(下稱聯盟)之各成員國主權以平等為原則。

二、鼓勵各國在發展政治、經貿、國防、司法、文化、科技、教育及其他共同關心領域之國際合作。

三、聯盟各國應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且不得使用威脅及暴力,侵害任何成員國或其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第二章 成員國

一、凡於2018年8月25日簽字聯盟宣言之微型國家,除另一國之屬土外,均為聯盟之創始成員國。

二、凡接受遵守聯盟宣言及本憲章之微型國家,經申請並經成員國同意後,得成為聯盟之觀察員國。
各位,現在有部份觀察員國沒運作,我們要加強監察以保障聯盟利益。

三、觀察員國經過一個月觀察期後,且並非另一國之屬土,經三個創始成員國提名並經理事會同意後,得成為聯盟之成員國。

四、若成員國或觀察員國多次違反聯盟宣言及憲章或不再存在,經理事會成員國表決後,得將其從成員國或觀察員國之中除名。

第三章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各成員國組織之。

二、每一成員國在理事會有一席之代表及一個投票權;每一觀察員國在理事會有一席之代表但沒有投票權。

三、若有兩個或以上成員國代表向秘書處聯署及提交議案,或需要進行秘書處換屆選舉,得於七日內舉行理事會。

四、理事會主席由理事會主席國代表出任。

五、理事會主席國按照各成員國名稱之中文筆畫由少至多順次序輪流擔任,直至一個循環後,再由中文筆畫最少的成員國重新輪流擔任。

六、理事會主席國任期為一次理事會,而每次理事會召開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七、若理事會主席國之代表未有主持會議,則由下一輪任理事會主席國之代表主持。

八、除另行規定外,否則理事會議案應以有參與投票之成員國過半數決定之。

九、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席位投票,候選人應得到有參與投票之成員國過半數決定之。

十、若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候選人票數未過半,須由得票第一名及第二名之候選人進行決選。

十一、理事會議案、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席位投票日數不得少於三日。

第四章 秘書處

一、秘書處設有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及辦事人員若干人,秘書長為秘書處之首長。

二、秘書處負責聯盟的會議、對外消息發佈的秘書事務。

三、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之任期為半年。

四、如秘書長在任期出缺,則由副秘書長出任秘書長,完成餘下任期。

五、若秘書長及副秘書皆出缺,應於七日內舉行理事會進行投票並重新計算任期。

六、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均由成員國投票產生。

七、各成員國可以推薦一位聯盟成員國的國民為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候選人。

八、各成員國在秘書長及副秘書長投票中各一個投票權。

第五章 修正及批准

一、本憲章之修訂必須經理事會成員國審議及批准。

二、本憲章自創始成員國簽定後生效。

《微型國家聯盟媒體自由公約》

一 主旨:保障新聞媒體採集和發布信息,並提供給公眾的充分自由。

二 微型國家聯盟支持會員國公私營媒體編輯自主及採訪自由,政府不可以任何形式阻礙、干擾或打壓媒體及資訊的流通。

三 傳媒從業員均應遵守各國的法律,就言論及內容承擔責任,達至真實、準確及相互尊重。

四 各成員國履行公約後必須制定法律保障傳媒及資訊自由。

五 如需修改要經過二分之一會員國同意。

六 自通過發佈日起實施。